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03號
- 原告
- 李志建
- 訴訟代理人
- 陳獻忠
- 被告
- 超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全
林長壽
劉榮鎮
一、原告李志建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超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超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