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22號原 告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 被 告 莫妮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妮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陸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