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24號
- 原告
- 陳貞君
- 被告
- 尚欣汽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藍建雄
- 被告
- 林誌鋐
曹昌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643 元(計算式:
215,881 +431,762 =647,643),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