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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24號

原告
陳貞君
被告
尚欣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藍建雄
被告
林誌鋐

       曹昌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643 元(計算式:

215,881 +431,762 =647,643),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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