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告
佳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被告
聚鑫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賴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