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3號
- 原告
- 佳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惠
- 被告
- 聚鑫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