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11號
- 原告
- 合盛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娟
- 被告
- 銓穎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富其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貳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