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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3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38號

原告
張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旭維、林汝霞、鄭舒珊、江阿池及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據,計算式:31.4平方公尺×44,753元/平方公尺=1,405,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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