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49號原 告 史隆進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彭義誠律師 李其陸律師 被 告 陳翎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大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公司)股票20萬股予原告,而據原告陳報大華公司之股票價值每股為新臺幣(下同)5.5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 萬元(5.5 ×200,000 =1,100,000 ),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