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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49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49號

原告
史隆進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其陸律師
被告
陳翎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大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公司)股票20萬股予原告,而據原告陳報大華公司之股票價值每股為新臺幣(下同)5.5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 萬元(5.5 ×200,000 =1,100,0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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