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49號
- 原告
- 史隆進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義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其陸律師
- 被告
- 陳翎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大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公司)股票20萬股予原告,而據原告陳報大華公司之股票價值每股為新臺幣(下同)5.5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 萬元(5.5 ×200,000 =1,100,0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