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59號
- 原告
- 駿品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駿
- 訴訟代理人
- 蔡茂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銘律師
- 被告
- 進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遷出騰空返還系爭房屋及停車位部分,系爭房屋及停車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56,000元(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法第97條定有明文。依兩造間之租約,系爭房屋及停車位之每月租金156,000元,加上該租金5%之營業稅7,800元,計163,800元。則依上列規定推算系爭房屋及停車位之價額為:163,800×12÷10%=19,656,000元),第2項金錢給付部分,其中管理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84,682元(其餘積欠之租金1,177,800元及第3項按月給付相當於每月租金163,800元(原告起訴狀誤載為234,000元)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二者共計20,440,682元(計算式:19,656,000+784,682=20,440,682),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