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工程款債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63號原 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被 告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被 告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工程款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