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66號
- 原告
- 弘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旭
- 被告
-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韋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零伍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零捌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零參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