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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7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74號

原告
林美君
被告
博元建築經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一)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230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既主張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即3195元【計算式:6390÷2=3195】,故聲明第1項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95元。

(二)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6萬1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合計應徵收7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於106年9月14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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