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99號
- 原告
-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宏泉
- 被告
-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阿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1,6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39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8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