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99號原 告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泉 被 告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阿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1,6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39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8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