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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 原告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遠閎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1號原   告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遠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508元。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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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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