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0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被 告 志宸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和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986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壹拾玖萬壹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零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