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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28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8號

原告
安可物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晉祿
被告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陸仟參佰壹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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