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66號聲 請 人 鈴木健康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景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依聲請人所提之資產負債表顯示,公司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20105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 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