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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6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66號

聲請人
鈴木健康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景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依聲請人所提之資產負債表顯示,公司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20105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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