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38號
- 原告
- 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明
- 被告
- 迪揚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朝陽
- 被告
- 魏名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陸仟零參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