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38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38號

原告
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明
被告
迪揚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朝陽
被告
魏名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陸仟零參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