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0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力明 被 告 天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孫元璟 被 告 邵安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41,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5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7,06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3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