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張力明
- 被告
- 天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孫元璟
- 被告
- 邵安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41,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5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7,06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3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