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4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9號

原告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被告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
被告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
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 萬2,2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4,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