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76號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煌
被告
天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元璟
被告
邵安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天峰有限公司、邵安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渠等於法定期間內未附理由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及效力應否及於被告孫元璟,尚欠明瞭,然此顯有待調查認定,惟因原告請求被告天峰有限公司、邵安松、孫元璟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屬必要共同訴訟,從形式上觀之,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亦有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被告天峰有限公司、邵安松異議之效力應及於被告孫元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136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5,636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