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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93號

原告
麗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良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告
釗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 萬4,9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 萬1,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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