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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陳心婷

  • 當事人
    林明宙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98號 原   告 林明宙 被   告 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吉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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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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