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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張誌洋

  • 當事人
    許文彬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黃明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11號原   告 許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 被   告 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雄 被   告 黃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5,5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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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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