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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13號

原告
邵張承
被告
祥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滄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030元,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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