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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76號

原告
品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意璇
被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504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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