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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柯伊庭、徐錦祥

  • 原告
    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傑國際聯合建築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77號原   告 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伊庭 被   告 大傑國際聯合建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錦祥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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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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