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77號原 告 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伊庭 被 告 大傑國際聯合建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錦祥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