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7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78號

原告
林美君
被告
博元建築經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29,801 元,其中「業績獎金6 萬元」、「預告工資45,000元」、「特休未休之工資117,700 元」部分,部分,合計222,70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5 元;復關於「資遣費242,221 元」、「未能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害賠償164,880 元」,及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361,653 元」部分,合計768,754 元,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計共為9,585 元(計算式:1,215 元+8,370 元=9,5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