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抗 告 人 林壽堅 林壽南 林壽山 林麗雀 林麗雲 林壽全 兼上六人 送達代收人 林壽彭 相 對 人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中權 人 相 對 人 陳友義 陳友嘉 溫勝輝 林明宏 林明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9日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