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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陳朝輝

  • 當事人
    林壽堅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友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抗 告 人 林壽堅 林壽南 林壽山 林麗雀 林麗雲 林壽全 兼上六人 送達代收人 林壽彭 相 對 人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中權 人 相 對 人 陳友義 陳友嘉 溫勝輝 林明宏 林明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9日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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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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