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43號原 告 徐昌宏 被 告 弗列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8,70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