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王唯怡
- 法定代理人黃仁德
- 原告游聖臨
- 被告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48號 原 告 游聖臨 被 告 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610 元(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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