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豐裕、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60號再 審原 告 李豐裕 再 審被 告 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毅政 再 審被 告 張秋杏 林純精 林佳瑩 陳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經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 字第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 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