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6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60號

再審原告
李豐裕
再審被告
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被告
兼法定代理
再審被告
人 林毅政
再審被告
張秋杏

      林純精

      林佳瑩

      陳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經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