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65號 原 告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之貴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萬2,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