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67號
- 原告
- 謝狀輝
- 原告
- 洪崇富
- 原告
- 王尹伶
- 原告
- 吳怡瑩
- 原告
- 白逸群
- 原告
- 周宗賢
- 原告
- 李泰廣
- 被告
- 勤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維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以被告未給付薪資、資遣費為由,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2,464 元等語。衡酌原告本件聲明請求包括薪資、資遣費,其中薪資請求部分計863,800 元(計算式:186,300 +168,100 +156,300 +101,200 +126,300 +60,200+65,400),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5 元;另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88,664 元(計算式:166,635 +161,640 +151,959 +118,067 +55,374+32,400+2,58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從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25元(計算式:4,735 +7,4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