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76號原 告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被 告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5,514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