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76號
- 原告
-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堉文
- 被告
-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麗敏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5,514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