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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76號

原告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被告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5,514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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