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05號
- 原告
- 段筌元
- 被告
- 富利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古屘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