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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05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05號

原告
段筌元
被告
富利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古屘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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