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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0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09號

聲請人
劉宗正
代理人
陳世洋會計師
相對人
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奉孝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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