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26號原 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端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被 告 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2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6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0,164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