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廖偉閔、花錦綿
- 原告意識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2號原 告 意識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閔 被 告 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錦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捌仟叁佰陸拾叁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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