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8號原 告 旭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華 被 告 許展耀 黃亭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376,267.92元,折合新臺幣11,429,891 元 (以起訴時之民國106 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0.377元折算新臺幣;計算式:376,267.92×30 .377 =11,429,89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