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06號原 告 廖明堂 被 告 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壹萬零玖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