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06號
- 原告
- 廖明堂
- 被告
- 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壹萬零玖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