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2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代 理 人 范良芳 相 對 人 宏寬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宏寬興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