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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42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42號

原告
楊程驛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告
弘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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