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42號 原 告 楊程驛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弘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