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52號原 告 台灣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傑 被 告 亞狀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4 萬2,07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萬1,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萬1,300 元(伍拾捌萬壹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