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69號原 告 田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烜 被 告 集品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000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 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