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73號
- 原告
- 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振寬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永吉、黃永富、黃添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