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73號原 告 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振寬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永吉、黃永富、黃添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