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84號原 告 緯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禎 被 告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叁仟零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