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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90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90號

聲請人
釔圓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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