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90號聲 請 人 釔圓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