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13號原 告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美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