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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19號

原告
杏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被告
康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陸仟貳佰零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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