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19號
- 原告
- 杏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芳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被告
- 康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陸仟貳佰零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