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54號原 告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被 告 弘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祐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158元,應繳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吳育嫻